三、凡因执行职务而致公伤,一时不能工作者,在其医疗期间,按月发给全部薪津但以24个月为限。
四、在职死亡,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一次性抚恤金:
1.服务未满1年者,给予1万元。
2.服务1年以上未满2年者,给予2万元。
3.服务2年以上未满3年者,给予3万元。
4.服务3年以上未满4年者,给予4万元。
5.服务4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5万元。
6.服务10年以上者,给予6万元。
五、凡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致因伤死亡者,除照第4条办理外,得由直属主管,叙明事实,呈报总经理核定,酌情给予特别抚恤金,但以5个月薪津为限。
1.明知危险而奋勇抢救员工或公物者。
2.不顾个人生命危险尽忠职守抵抗强暴者。
3.在危险地点或危险时期工作尽忠职守者。
六、因逾病假期限而受停薪留职期间内病故者,得按在职死亡请恤,但在停薪留职后6个月内为限。
七、遗属请领抚恤时,应检具死亡证明书及户籍誊本各一份继承人以分配顺序表及同意书等随同申请表送交人事单位。
八、抚恤申请表应由人事、会计两单位审查签证后呈奉核准后发给。
九、受领抚恤金的遗属,须备有证明文件,受领抚恤金的顺序如下:
1.配偶。
2.直系血统的子女。
3.父母。
4.兄弟姊妹。
5.祖父母。
6.孙。
十、死亡者如无遗属或遗属居住远方,不能赶到,无法亲临埋葬时,由公司指定人员代为埋葬,其费用在应给的抚恤金内支用。
十一、申请抚恤金应在死亡后3个月之内,但遇有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时,得准予延长。
十二、本细则呈奉董事会核定后施行,修正时亦同。
员工抚恤办法
一、本公司正式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其抚恤依本办法执行。
二、前条所称因公死亡,指下列情形之一:
1.因执行职务发生危险,以致死亡。
2.因出差遇险或疾病,以致死亡。
前项所称执行职务的认定,依劳工保险“因执行职务而致伤害”审查准则。
三、员工因公死亡或在职死亡,除依本公司员工储蓄及退休福利基金计划的规定办理外,并按其年资与现支基本薪资数分别核定发给一次抚恤金,其支给标准如下:
1.因公死亡者依国家劳动法规定办理。
2.基本薪资数(基数)每满一年加发半个基数,但最高以30个基数为限。
3.以上年资以十足计算,停薪留职期间以中断计算。
四、员工因下列情事之一,而致死亡者,除照前条规定的标准给恤外,得叙明事实呈请总经理另行核定,酌情发给3~10个月以内基本薪资的特别恤金。
1.明知危险奋勇救护员工或公物者。
7人赞
分享
小说推荐
热门小说